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俄罗斯进口药品新规则10月16日起生效
    俄罗斯商务咨询网站报道,俄罗斯联邦政府“关于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医用药品规则”之政府令于2010年10月16日起生效。俄政府令指出,该规则不适用于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。

  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药品的既可以是生产商,也可以是批发贸易机构。与此同时,药品的国外研制商和药品的国外生产商,在持有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许可的情况下,也可以向俄罗斯进口具体批次的药品。

  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和药品生产商也能够获得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的许可,进口具体批次的药品用于研究、安全、质量和效用检查。

  同时,禁止向俄罗斯联邦进口伪造、质量差和(或是)非法的药品。

  进口具体批次用于进行临床研究、进行国家注册鉴定、以及用于医疗救助的药品,需在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发放的许可基础上进行。与此同时,向俄罗斯进口未经注册的药品,但该药品具有关税同盟商品的法律地位,无需向海关机构出示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发放的许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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